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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学

“治安”最早见于韩非子,《韩非子·显学篇》(最早将治、安连成一个词)
古代的治安,是指治理国家、统治民众,管理社会,使国家政治清明,社会稳定

治安管理的概念

治安管理的含义

  1. 治安管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2. 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3. 维护治安秩序是治安管理的重要职能
  4. 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的实施主体
  5. 依法公开是治安管理的主要方式 (公开为主,秘密为辅)

治安管理的作用

  1. 治安秩序是其他社会秩序的保障
  2. 保障其他社会秩序是维护治安秩序的目的
  3. 治安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都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

治安管理的任务

  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共秩序广义: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生活、教学科研等。
    狭义:国家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场合进行管理维护的秩序

  2. 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

  3. 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置群体性事件
  4. 协助国家其他行政管理
  5. 为民排忧解难

治安管理组织

公安派出所性质

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

  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注意: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公安机关主要职责:1-10
  第七条:派出机关的称谓,设区的市称“    XX 市公安局XX 分局XX 派出所”;在县(市、旗)称”XX 县(市、旗)公安局 XX 派出所“
  第九条:城区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少于十,乡公安派出所不少于五

保安服务公司无权查车,但可以登记相关信息 注意:《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治安保卫委员会(自治组织)

简称治保会,是设置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管理社会组织,基层政权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职责有: 1. 治安宣传 2. 开展社区巡逻等治安防范工作 3.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或者社区矫正工作 4. 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信息,提出工作建议等(不能替代公安机关执法)

治安管理措施

治安行政许可

特征

申要授禁,许可回避

贯彻回避制度
是依申请的治安管理措施。
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是授益性的治安管理措施是要式的治安管理措施

治安行政确认

主要形式

  1. 确定(对公民间的亲属关系确定)
  2. 认证
  3. 证明(公民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明)
  4. 登记(户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
  5. 行政鉴定(伤情的等级鉴定)
  6. 签证(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出入中国国境的确认)

范围

  1. 对身份的确认(如颁发居民身份证、对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等对能力的确认,如相关从业资格的确认)
  2. 能力
  3. 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的结论
  4. 对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如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亲属关系的

确认程序

  1. 确认申请;
  2. 确认审查;
  3. 作出确认决定和制作、送达确认法律文书

治安行政指导

治安行政命令

治安教育

治安监督检查

治安调查

治安防范技术

治安监督检查

含义(办理案件不属于)

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掌握治安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治安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和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对单位、场所、人员、物品、证件等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治安强制措施

一般性治安强制措施、治安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性治安强制措施:

保护性约束

对象:1.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2. 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人身 3. 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

  1. 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
  2. 约束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适用中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可以使用警绳或约束带。

强制带离

对即将或**正在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劝阻无效, 为防止出现更严重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将其强行带离、对戒严地区不服从执勤人员安排的人员

  1. 强行带离现场只需要法定情形出现即可适用
  2. 适用强行带离现场一般要先警告、劝告

强行驱离

交通管制

现场管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立即拘留

对象:公安机关在执行戒严或处置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命令,实施“打、砸、抢”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紧急征用

扣押

治安强制执行措施

  1. 强制传唤
  2. 收容教育
  3. 强制隔离戒毒
  4. 强制铲除
  5. 责令改正
  6. 责令停止活动
  7. 责令禁止进入
  8. 限期整改
  9. 取缔
  10. 停业整顿

治安勤务

盘查的要求

  1. 人民警察经出示相应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 盘查地点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
  3. 盘查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4. 盘查过程中民警应当保持高度警戒,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检查可疑物品应当坚持**人、包分离**的原则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由女民警进行,或者请医务人员协助进行
继续盘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适用条件; 2. 履行法律手续。当场盘问检查后,民警可以立即带回不能排除嫌疑且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员,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值班负责人)。

继续盘问的时限为 12 小时;难以证实或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 24 小时;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 24 小时内难以证实或判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
4 小时内盘问完毕的情况:
1. 怀孕的妇女(不得带入候问室) 2. 正在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 3.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4. 已满 70 周岁的老年人 (如果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带回,若身份不明或无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护送其回居住地)

常住人口登记

常住人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为常住人口登记机关,具体承担管辖区内常住人口的登记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工作的范围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不进行登记;居留我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员按照外侨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履行户口登记;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包括武警)的户口,由军事(武警)机关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户口登记机关对他们不做登记,但对散居的现役军人应该凭军事机关的有关证明登记为暂住人口;在军事机关的非现役军人,如雇用人员和军人家属等,由地方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身份证

  1. 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和长期四种;
  2. 签发机关一般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现役军人、武警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 公民应当自年满 16 周岁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身份证;未
  4. 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申领条件

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治安重点人员的管控,主要包括: 1.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嫌疑人员 2.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员 3. 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 4. 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人员 5. 吸毒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采用严格的**备案登记制度**;每日凌晨两点至上午八点不得营业

备案材料: 名称、面积、地理位置;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保安人员配备情况、核定消费人数

娱乐场所不能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建筑物
学校和居民住宅区、医院、机关(200米以内)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建筑物地下一层下(不包括地下一层)
危险化学品仓库周围

视频监控:营业期间不得中断、删改、挪作他用;视频资料**留存 30 日**备查;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控室,专人值守
包厢:不得设置**隔断、房中房(除厕所)**;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安装可调灯光;透明门窗;张贴警示标志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不得设置栅栏等 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 盖标志。

特种行业(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验证登记制度 1. 旅馆业(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 2. 公章刻字业(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 3. 印刷业 4. 典当业(需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 5. 旧货业 6. 机动车修理业 7. 废旧金属收购业 8. 开锁行业

旅馆业:
书面审核过程中,若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若存在错误——当场改正,若符合要求—— 实地审核——审判、整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场所迁移——应当在 15 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歇业——应当在 15 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变更——在 15 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停业——应当在 15 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外国人晚上入住,第二天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验证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制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 旅客的身份证件,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 关证件,无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信息应通过系统 实时传输报送给公安机关;对于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并将信息登记在册,于 8 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开业审批制度:一种行政许可,应当在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指定专人(3 个月无人认领或无法联系失主的,应当登记备案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门卫值班制度、情况报告与协查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

  1. 体育比赛活动
  2.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 展览、展销等活动
  4.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预计参加人数/活动范围 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
1000人-5000人 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000人以上 活动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马政府公安机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公安部门

国家级庆典及相关纪念活动不需要申请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承办者提出安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 内做出决定 变更时间——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变更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取消活动——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布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处罚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   模的,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   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 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   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   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   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   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   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枪支管理范围

(1) 公务用枪 (2)民用枪 (3)展览枪 (4)道具枪(5)教学、科研用枪 (6)各种非制式枪

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

  1.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2. 营业性射击场
  3. 狩猎场
  4. 牧区

携带枪支的具体要求

(1) 携带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对于公务用枪来讲,不仅包括持枪证,还包括枪证;枪的型号必须与枪证上的一致,否则,即是违法持枪)
(2)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3)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警察持枪的规定

  1. 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
  2. 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3. 严禁饮酒
  4. 发生事故及时报
  5. 其他规定(省级以上)

因公务活动或者生产、生活需要携带管制器具的,应同时携带合法生产、销售、购买、持有管制器具的证明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携带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予以收缴。(藏民可以携带藏刀在生活区域内,但不可出此区域)

治安行政许可

许可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都需要许可证,储存不需要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应当贯彻 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和 双锁锁门

需要证件:购买单位许可证、银行转账记录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 2 年)

  1. 爆炸物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货物到达后,要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 爆炸物品的承运——承运时,首先要向托运单位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启运时,要将所运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并派专人押运。不宜运输的爆炸物品

包括:有显著分解现象的;未装入制品内的起爆药;硝化甘油类;渗油或冻结的胶质炸药; 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破损、受潮、发霉或有油迹的;不允许共存的

  1.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1.运输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装载符合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装卸现场设置警戒;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车辆保持安全车速,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停车应有专人看守,远离建筑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5.途中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6.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或邮寄的东西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7.一般白天运输,夜间运输必须有充足灯光,尽量避免在雷雨天、浓雾天等恶劣天气下运输

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

  1.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发生,前提条件(事实要件)
  2. 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受理,法律程序条件(法律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年龄

  1. 负有完全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位已满 18 周岁的人
  2. 负有不完全(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位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
  3. 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观故意、主观过失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指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 20 日)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名誉罚(警告——以书面方式) 财产罚(罚款) 自由罚(行政拘留)

资格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资格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经公安部决定;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单处与并处 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减轻处罚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 1. 违法事实确凿 2. 处罚种类和幅度在法定范围之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3. 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简易程序的禁用条件: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传唤的三种形式

  1. 书面传唤
  2. 口头传唤
  3. 强制传唤—— 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 理、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目的:迫使嫌疑人按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以保证治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询问

询问的地点——
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公安机关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现场;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 民委会或其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公安机关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 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 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应与被检查人同性别;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检查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拒绝 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轻微案件、自愿调解

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条件:

结伙雇凶、不愿再杀、累犯逃跑和其他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 1. 物证 2. 书证 3.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经过事实认证方可有效力) 4.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